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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三全日制招生
      新聞資訊
      2021年體育類報考指南:關于印發(fā)《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2-23    |   文章來源:陽光高考、教育部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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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體育局、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

      現(xiàn)將《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體育總局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2020年11月17日

      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工作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全國教育大會精神,深入落實《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統(tǒng)籌做好考試招生和常態(tài)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進一步健全制度、嚴格程序、規(guī)范管理、強化監(jiān)督,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為做好2021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工作,選拔符合培養(yǎng)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院校(專業(yè))及項目

      第二條 按照本辦法招生的普通高等學校統(tǒng)稱為招生院校。舉辦運動訓練專業(yè)的招生院校有: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沈陽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天津體育學院、河北體育學院、吉林體育學院、哈爾濱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山東體育學院、廣州體育學院、北京師范大學、河北師范大學、山西大學、中北大學、山西師范大學、內蒙古師范大學、內蒙古民族大學、遼寧師范大學、沈陽師范大學、大連大學、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qū))、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吉林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吉林師范大學、延邊大學、北華大學、長春師范大學、哈爾濱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蘇州大學、中國礦業(yè)大學、江蘇師范大學、浙江大學、寧波大學、紹興文理學院、安徽師范大學、合肥師范學院、福建師范大學、集美大學、華東交通大學、南昌大學、江西師范大學、井岡山大學、贛南師范大學、宜春學院、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理工大學、煙臺大學、聊城大學、曲阜師范大學、河南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師范大學、洛陽師范學院、南陽師范學院、黃河科技學院、華中師范大學、江漢大學、中南大學、湖南師范大學、湖南工業(yè)大學、衡陽師范學院、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范大學、深圳大學、嘉應學院、廣西師范大學、海南師范大學、西南大學、重慶師范大學、西華師范大學、貴州師范大學、云南師范大學、陜西師范大學、陜西理工大學、西北師范大學、天水師范學院、青海師范大學、青海民族大學、寧夏大學、新疆師范大學、石河子大學、張家口學院、內蒙古大學、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廣西大學、西藏民族大學、同濟大學、暨南大學、河北工程大學、廊坊師范學院、華中科技大學、重慶文理學院、邯鄲學院、南京工業(yè)大學、武漢體育學院體育科技學院等101所。

      舉辦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的招生院校有: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沈陽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天津體育學院、河北體育學院、吉林體育學院、哈爾濱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山東體育學院、廣州體育學院、天津師范大學、河北師范大學、山西師范大學、晉中學院、內蒙古民族大學、沈陽師范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哈爾濱師范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江蘇師范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師范大學、阜陽師范大學、集美大學、江西師范大學、山東師范大學、魯東大學、菏澤學院、河南大學、鄭州大學、河南理工大學、洛陽師范學院、商丘師范學院、黃河科技學院、湖南師范大學、吉首大學、廣西師范大學、海南師范大學、西南民族大學、貴州師范大學、云南師范大學、云南民族大學、西北師范大學、寧夏大學、青海師范大學、青海民族大學、山西大學、西華師范大學、三亞學院、呼和浩特民族學院等55所。

      第三條 運動訓練專業(yè)所設項目為:

      冬季項目: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樣滑冰、冰球、冰壺、越野滑雪、高山滑雪、跳臺滑雪、自由式滑雪(雪上技巧、空中技巧)、單板滑雪(平行大回轉、U型場地技巧)、冬季兩項。

      其他項目:射擊、射箭、場地自行車、公路自行車、山地自行車、BMX小輪車、擊劍、現(xiàn)代五項、鐵人三項、馬術、帆船、賽艇、皮劃艇靜水、皮劃艇激流回旋、蹼泳、滑水、摩托艇、舉重、柔道、自由式摔跤、古典式摔跤、拳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公開水域游泳、跳水、水球、花樣游泳、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技巧、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足球(十一人制)、籃球(五人制、三人制)、排球、沙灘排球(二人制)、乒乓球、羽毛球、網(wǎng)球、橄欖球、高爾夫球、圍棋、象棋、國際象棋、登山、攀巖、空手道。

      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所設項目為:

      武術套路、武術散打、中國式摔跤。

      二、報名

      第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可按本辦法報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

      1.符合2021年高考報名條件;

      2.具備第三條所列項目之二級運動員(含)以上運動技術等級稱號。

      第五條 考生必須參加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高考報名(具體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求執(zhí)行)。

      第六條 招生院校應當根據(jù)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和本辦法,制訂本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的招生簡章,并于考生填報志愿前公布。招生簡章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層次、專業(yè)方向、辦學類型、學習形式、招生計劃總數(shù)及具體報考條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guī)則、學費標準、頒發(fā)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以及報名方法步驟、專業(yè)考試要求、聯(lián)系電話和其它有關事宜。

      第七條 招生院校的招生簡章須報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審核批準后抄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備案。招生院校必須認真履行招生簡章中所公布的錄取規(guī)則和有關承諾。

      第八條 考生依據(jù)招生院校招生簡章要求,統(tǒng)一在“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wǎng)”(www.ydyeducation.com)或“體教聯(lián)盟APP”中“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系統(tǒng)”(以下簡稱“體育招生系統(tǒng)”)進行注冊(驗證考生報名資格)并報名,具體時間:

      冬季項目:

      注冊時間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12:00

      報名時間為2021年1月1日至1月5日12:00

      其他項目:

      注冊時間為2021年2月1日至3月1日12:00

      報名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3月10日12:00

      第九條 考生運動等級以“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wǎng)”或“體教聯(lián)盟APP”中“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系統(tǒng)”公示的數(shù)據(jù)信息為準。

      第十條 2021年報名考生的等級證書審批日期為:冬季項目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項目為201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

      第十一條 考生依據(jù)公布的專業(yè)考試時間,合理選擇不超過2所招生院校進行報名,并確定好志愿順序。

      三、考試

      第十二條 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實行文化考試和體育專項考試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三條 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shù)學、政治、英語四科,每科滿分為150分,四科滿分為600分,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答。

      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題和印制試卷;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試卷接收和組織文化考試,文化考試參照高考考務有關管理規(guī)定組織實施,并通過機要方式將考后試卷發(fā)送指定的教育考試機構統(tǒng)一評閱。所有考生必須參加高考報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文化考試。

      第十四條 2021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文化考試時間:

      第十五條 體育專項考試滿分100分,考試分項目采用全國統(tǒng)考和分區(qū)統(tǒng)考方式,由國家體育總局委托院校負責組織實施,執(zhí)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體育專項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2021版)。

      第十六條 2021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體育專項考試時間:

      冬季項目考試時間2021年1月10日至3月15日

      其他項目考試時間2021年3月28日至5月10日

      第十七條 考生依據(jù)所獲得的運動等級證書的項目進行體育專項考試,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項目之間不得跨項考試。

      第十八條 體育專項考試將進行興奮劑檢查,興奮劑違規(guī)或拒絕檢測的考生,將取消錄取資格。

      四、錄取

      第十九條 文化成績錄取控制線:在不低于18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jù)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文化成績錄取控制線。

      專業(yè)成績錄取控制線:在不低于4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jù)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專業(yè)成績錄取控制線。

      第二十條 招生院校對持有一級運動員等級稱號證書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持有運動健將技術等級稱號證書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50分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達到院校文化和專業(yè)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各招生院校根據(jù)考生的文化成績(折合百分制后)和體育專項成績3:7的比例進行綜合評價,計算考生錄取綜合分。具體公式:綜合分=(文化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

      第二十二條 招生院校根據(jù)本校生源情況和專業(yè)需求分項目制定招生計劃(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項目不得合并),錄取控制線上的考生按照綜合分由高到低錄取。院校依據(jù)梯次順序,優(yōu)先錄取一志愿,未完成學校招生計劃的院校,再錄取二志愿。

      第二十三條 招生院校須于5月27日前確定擬錄取名單,并上傳至“體育招生系統(tǒng)”。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于5月31日前通過“體育招生系統(tǒng)”完成備案,協(xié)助招生院校辦理相關錄取手續(xù),并在當年普通高考錄取期間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網(wǎng)上錄取院校子系統(tǒng)”完成網(wǎng)上錄取,錄取數(shù)據(jù)同當年普通高考錄取數(shù)據(jù)一并上報教育部。招生院校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網(wǎng)上錄取院校子系統(tǒng)”下載考生錄取信息。體育總局科教司通過“體育招生系統(tǒng)”完成備案。

      第二十四條 考生若已報名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志愿并被錄取,不得放棄錄取資格,同時不再參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錄取。

      五、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招生院校及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開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招生簡章、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有關信息在“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wǎng)”或招生院校網(wǎng)站至少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詢和申訴渠道,及時受理考生來電、來信和來訪,切實維護考生正當權益。

      六、其他

      第二十七條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所在?。▍^(qū)、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收費標準收取考生文化考試費用;各體育專項考試組考院校,建議按照每位考生每次考試350元收取考生體育專項考試費用。

      第二十八條 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一)擅自將按本辦法錄取的學生轉入其他專業(yè)學習的;

      (二)擅自擴大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招生計劃的;

      (三)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縮小招生計劃的;

      (四)擅自招收未達到錄取標準考生的;

      (五)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guī)定的。

      第二十九條 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學校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一)連續(xù)兩年未按照本辦法進行招生的;

      (二)向考生收取國家規(guī)定以外費用的;

      (三)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三十條 考生弄虛作假,或發(fā)生考試違規(guī)行為,經(jīng)查實,依據(j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36號令),取消其當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tǒng)體育專業(yè)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三十一條 體育專業(yè)和文化考試組考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高考招生考試組織工作要求,規(guī)范組考流程,嚴格考場紀律,在考試組織過程中若發(fā)生違規(guī)問題,一經(jīng)查實,將依據(jù)教育部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一經(jīng)查實,將依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36號令)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事項,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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